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977号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区伟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牛东路**金牛东路北侧与金兰路东侧德菲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钱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权,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新北路**启航未来智能终端产业园**楼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视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