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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与南京辰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8号
案件名称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与南京辰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南京辰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俊;何锡华;杨国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8号原告: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969962X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2-A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钟得(YIMJONGDEUG)。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辰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53271998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

法定代表人:何俊。

被告:何俊,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何锡华,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杨国芳,女,195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星公司)与被告南京辰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何俊、何锡华、杨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乐星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锡华、杨国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锡华、杨国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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