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39号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万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昌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法定代表人:舒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聚厨厨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江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舒伟,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江乐,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昌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东莞聚厨厨具配件有限公司、舒伟、江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兵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