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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49号
案件名称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幸福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物资市场**楼**div>法定代表人:田长影。

上诉人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宝时得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圣士达公司、沃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宝时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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