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天汾镇幸福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新,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物资市场**楼**div>法定代表人:田长影。
上诉人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州沃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宝时得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圣士达公司、沃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宝时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南通圣士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