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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8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中路**iv> 负责人:童辉。

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v> 法定代表人:胡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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