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执410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念: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初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
12月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念银行存款3700元至一案一账户,并于同日支付365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5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0)湘07知民初47号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