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491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陈荣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左举荣,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左举荣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左举荣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友山,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人徐友山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根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被告人陈根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陈荣、原审被告人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皖0304刑初155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陈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第126348号“口子”及图商标注册证、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白酒,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商标权利人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注册证、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5年”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等,有效期分别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商标权利人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荣与被告人徐友山系夫妻,被告人陈根四系陈荣的哥哥。
陈荣在酒店做服务员时曾处理过婚宴剩下的酒,并由此认识了被告人左举荣。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左举荣自剑南春酒业经销商戴某处购买1600件(每件12瓶)46度绵竹大曲,提供给陈荣作为制造假酒的原料酒,并提供本市友谊北路的空置房用于存放绵竹大曲。
陈荣从他处另购买假冒的口子窖酒、古井贡酒外包装、制作假酒的设备,借用陈根四位于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的住所作为假酒制作场所,用一瓶绵竹大曲灌装一瓶假冒的口子窖酒或古井贡酒,然后以最低每瓶40元价格给左举荣,左举荣以每瓶加价20元往外销售。
徐友山帮助陈荣运输、做假酒等。
绵竹大曲酒瓶盖有兑奖标识,2018年9月,左举荣曾提供兑奖酒瓶盖7022个,并通过戴某用于兑奖。
2019年1月23日,侦查人员查获上述制假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陈荣,现场查扣:5年口子窖白酒14箱(每箱4瓶、400ml)、白酒43箱(每箱6瓶、400ml)、白酒26瓶(400ml)、空瓶238个、纸盒230个、外箱53个;
6年口子窖白酒30箱(每箱4瓶、400ml)、白酒45箱(每箱6瓶、400ml)、白酒294瓶(400ml)、红瓶白酒15瓶(450ml)、空瓶37个、纸盒23个、外箱28个、红盖子785个、绿盖子1086个、5年和6年口子窖上盖1101个;
10年口子窖白酒2箱(每箱4瓶、500ml)、白酒2瓶(500ml)、空瓶10个、纸盒4个、外箱8个、上盖50个、绿色盖子161个;
20年口子窖白酒1瓶(500ml)、空瓶5个、纸盒11个、外箱6个、红盖子178个;
御尊口子窖空瓶2个;
口子窖小池窖白酒5瓶(500ml)。
古井贡酒献礼17瓶(425ml*40.6%)、古井贡酒5年4瓶(425ml*40.6%)、盖子102个;
绵竹大曲白酒26件(每件12瓶、500ml)、绵竹大曲瓶盖4734个、绵竹大曲空瓶108个,以及封口机一台、液压钳一个。
侦查人员在该楼周围发现一辆皖C×××**面包车,车内为陈荣所制10年口子窖白酒15件(每件4瓶,41%,500ml)。
同日,侦查人员在建华名烟名酒店将被告人左举荣抓获,并在其经营场所、住所、假酒存放处现场查扣5年口子窖白酒2箱(每箱4瓶)、白酒5箱(每箱6瓶)、9瓶散装;
6年口子窖白酒6箱(每箱4瓶)、白酒12箱(每箱6瓶)、41瓶散装;
10年口子窖白酒10箱(每箱4瓶)、8箱杭州返销(4瓶装)、2瓶散装;
20年口子窖白酒6箱(每箱4瓶)、9箱合肥返销(4瓶装);
古井贡酒献礼版4箱零2瓶(4瓶装)、5年古井贡酒4箱零1瓶(4瓶装)、8年古井贡酒3箱(4瓶装);
绵竹大曲548件(每件12瓶、每瓶500ml、46%vol)。
左举荣销售给恒记名烟名酒店韩某6年口子窖6箱(6瓶装,每箱580元,每瓶96.6元)、5年口子窖2瓶。
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侦查人员在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二单元702室搜查到的口子窖白酒以及古井贡酒,与公司产品不符,系假冒公司产品;
陈荣车内的10年口子窖白酒15件与公司产品特征不符,不是公司产品;
左举荣的经营场所、住所、假酒存放处搜查到的口子窖白酒以及古井贡酒,与公司产品不符,系假冒公司产品(包括八箱杭州返销酒、九箱合肥返销酒)。
另查明:蚌埠市蚌山区天顺烟酒食品商行,经营者何某(被告人左举荣妻子),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五年和古井贡献礼版白酒于2015年7月6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2480元,并于2015年11月13日因此事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根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徐友山在本市锦江新天地小区附近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荣、徐友山退出违法所得60000元,被告人左举荣退出违法所得2367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荣、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荣在本市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2单元702室被抓获;
当日,被告人左举荣在本市丰泽园北门西侧建华名烟名酒店被抓获;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根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徐友山在本市锦江新天地小区附近被抓获。
3、(2014)禹知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左举荣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4、工商处字(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蚌埠市蚌山区天顺烟酒食品商行,经营者何某(被告人左举荣妻子),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五年和古井贡献礼版白酒于2015年7月6日被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款2480元,并于2015年11月13日因此事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
5、报案材料,证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蚌埠市中粮大道与燕山路交叉口绿地世纪城小区有生产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的造假窝点。
6、营业执照,证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7、第126348号及第3007166号商标注册证,证实“口子”及图、“口子窖”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白酒,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商标权利人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8、第7417861号商标注册证,证实“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等,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商标权利人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9、第7196668号商标注册证,证实“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等,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商标权利人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10、证人戴某与剑南春经理韦某微信聊天截图,证实戴某催促韦某统计瓶盖数量。
9月23日,韦某将戴某酒瓶盖兑奖数量“1元的5930、再来一瓶的1092”的信息发给戴某。
11、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4月26日、8月24日、9月13日、12月15日,何某银行账户分别向戴某转款37500元、60000元、10200元、63200元。
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对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二单元702室进行搜查,发现三女一男正在加工假酒,屋内堆放假酒设备及相关标识,现场查扣5年口子窖白酒十四箱(每箱4瓶、400ml)、白酒四十三箱(每箱6瓶、400ml)、白酒26瓶(400ml)、空瓶238个、纸盒230个、外箱53个;
6年口子窖白酒三十箱(每箱4瓶、400ml)、白酒四十五箱(每箱6瓶、400ml)、白酒294瓶(400ml)、红瓶白酒15瓶(450ml)、空瓶37个、纸盒23个、外箱28个、红盖子785个、绿盖子1086个、5年和6年口子窖上盖1101个;
10年口子窖白酒两箱(每箱4瓶、500ml)、白酒2瓶(500ml)、空瓶10个、纸盒4个、外箱8个、上盖50个、绿色盖子161个;
20年口子窖白酒1瓶(500ml)、空瓶5个、纸盒11个、外箱6个、红盖子178个;
御尊口子窖空瓶2个;
口子窖小池窖白酒5瓶(500ml);
古井贡酒献礼17瓶(425ml*40.6%)、古井贡酒5年4瓶(425ml*40.6%)、盖子102个;
绵竹大曲白酒26件(每件12瓶、500ml)、绵竹大曲瓶盖4734个、绵竹大曲空瓶108个,以及封口机一台、液压钳一个。
13、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对左举荣的经营场所、住所、假酒存放处进行搜查,现场查扣5年口子窖白酒两箱(每箱4瓶)、白酒五箱(每箱6瓶)、9瓶散装;
6年口子窖白酒六箱(每箱4瓶)、白酒十二箱(每箱6瓶)、41瓶散装;
10年口子窖白酒十箱(每箱4瓶)、八箱杭州返销(4瓶装)、2瓶散装;
20年口子窖白酒六箱(每箱4瓶)、九箱合肥返销(4瓶装);
古井贡酒献礼版四箱零2瓶(4瓶装)、5年古井贡酒四箱零1瓶(4瓶装)、8年古井贡酒三箱(4瓶装);
绵竹大曲548件(每件12瓶、每瓶500ml、46%vol)。
左举荣销售给恒记名烟名酒店韩某6年口子窖六箱(6瓶装,每箱580元)、5年口子窖2瓶。
1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对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二单元702室进行搜查时,发现该楼周围有皖C×××**面包车一辆。
车内为陈荣所制10年口子窖白酒15件(每件4瓶,41%,500ml)。
15、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说明,证实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号楼2单元7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人陈根四,建筑面积为91.01平方米。
16、查封决定书,证实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公安机关要求已查封徐友山名下产权证号2014000402东海大道5399号锦江新天地家园9号楼1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1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左举荣辨认出被告人徐友山。
18、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0003956号鉴定报告,证实侦查人员在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二单元702室搜查到的口子窖白酒以及古井贡酒,与公司产品不符,系假冒公司产品;
被告人陈荣车内的10年口子窖白酒15件与公司产品特征不符,不是公司产品;
被告人左举荣的经营场所、住所、假酒存放处搜查到的口子窖白酒以及古井贡酒,与公司产品不符,系假冒公司产品(包括八箱杭州返销酒、九箱合肥返销酒)。
19、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证实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古井贡酒(五年)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每瓶128元,古井贡酒(献礼)每瓶88元,口子窖(五年)每瓶95元,口子窖(六年)每瓶128元,口子窖(十年)每瓶325元,口子窖(二十年)每瓶418元。
20、证人韦某出具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证实2018年期间应戴某要求调货绵竹大曲1800箱(规格500ml*12瓶*46度),私下调货供应。
另给予兑奖1092瓶和5930元(奖项为现金1元),以上兑奖部分折合现金约12300元。
21、证人戴某证言及转账记录,证实戴某是剑南春的经销商,绵竹大曲是剑南春酒厂的低端产品,46度的绵竹大曲在蚌埠市面上一般不销售,该酒戴某只卖给建华烟酒店的老板,是一个男的,电话号码139××******,他说是为了发放员工福利。
他一共从戴某处进了三次货,一次是2017年9月,共500件;
一次是2017年年底,共500件,还有一次是2018年年底,共800件,每件12瓶。
头两次是现金支付,最后一次是转账。
此货不好卖,每次要通过剑南春厂家经理韦某从各地调货,要先付款,付款后一个月才能到货。
后民警调取了何某的银行流水,戴某证实何某转给其的是购买绵竹大曲的款项,其中2018年4月26日转款37500元,共500件,每件75元;
2018年8月24日转款60000元,共800件,每件75元;
2018年12月15日转款63200元,共800件,每件79元。
2018年9月13日,何某账号转款10200元,戴某记不清是什么钱了。
这种绵竹大曲酒瓶盖子是带奖的,一种是一元,一种加一元送一瓶。
该酒中奖率高,之前建华烟酒店的老板拿来七八千个酒瓶盖子兑奖,具体数量在微信记录上。
另证实,戴某曾从左举荣处购买了口子窖10年,每瓶200元,是朋友要的。
后来听说,拿过酒的朋友说酒有问题,戴某就不再买了。
2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某经营恒记名烟名酒,公安机关在店里查扣的6年口子窖6箱(6瓶装)、5年两瓶,均是建华烟酒店小左在出事前两天提供的,还没卖就被查获了。
当时6年口子窖每件是580元(每瓶96.6元),5年的没谈价钱。
低端绵竹大曲在市面上没有见过,也没有人到此推销这酒。
2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在外面收便宜酒,全国各地跑。
左举荣这个烟酒店算是蚌埠市销量最大的烟酒店,其店里什么都有,真的、假的、返销的酒都有,自己给他的返销酒都是真的。
口子窖销量大,左举荣不从口子窖经销处进货。
2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胡某是徐友山的母亲。
生产假酒的地方在伊顿公馆,这个房子是陈荣哥哥的。
假酒和相关包装是陈荣和儿子徐友山的,自己在现场帮着洗洗瓶子、理理包装,他们回收真酒的包装,进点低价酒往回收酒瓶里灌,然后封口、包装、装箱,其不知道他们一共做了多少假酒。
听儿子、媳妇说,他们生产假酒有一年多了。
一起干假酒的有一个姓吴的小伙子,还有徐友山的姑徐某。
胡某和徐某干点辅助活,小伙子出点体力活,生产出来的假酒徐友山往外送。
2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大约在案发前一个礼拜,胡某的嫂子说他儿子徐友山和陈荣这两天活多,让徐某去帮忙。
陈荣他们进了许多空白酒瓶子和一批白酒,让大家把白酒打开倒进空包装里,然后再包装。
其不知道这些酒是怎么卖的,当时还有一个小伙子在帮忙。
2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陈荣是吴某妻子的姑姑。
陈荣两口子以前说过做假酒的事。
后来陈荣打电话称她那边事情多,让过去帮忙。
2019年1月17日以后,吴某去帮过几次忙,地点在绿地伊顿公馆****。
他们造的假酒有口子窖、古井酒两种,是用整瓶装的绵竹大曲直接灌装到口子窖或古井酒里,重新装上盖子,再用酒盒子包装就好了。
陈荣洗瓶子、灌酒多一点,徐友山包装多一点。
古井酒是四瓶一箱,口子窖是六瓶一箱,用蛇皮袋再装起来,一袋装六箱。
吴某经手搬到楼下又装到徐友山开的面包车里的共有三蛇皮袋,放到电梯门口由徐友山自己弄下去的有三蛇皮袋。
陈荣夫妇没说给吴某工资,也没有给过工资。
27、证人何某证言,证实何某是左举荣的妻子。
建华烟酒店由左举荣经营,何某只是中午去烧个饭。
何某尾号为1488的建设银行卡有网银,其与左举荣都能用,向戴某转款应该是左举荣办理的。
店里的酒是左举荣负责进货、销售,从哪里进的其不清楚,店里没有见过绵竹大曲。
28、证人焦某证言,证实焦某与陈荣一起当服务员时相识,陈荣找自己拿过酒瓶、酒盒里面的垫片、卡子。
29、证人石某证言,证实石某是陈根四的妻子。
陈根四允许陈荣在自己家堆放东西,有几个月了,其不知道陈荣做假酒。
30、被告人陈荣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年初,陈荣在酒店当服务员,经常把客人喝剩的酒灌到一个瓶子里拿出去卖。
2018年初,陈荣想着把空瓶子拿回家,买便宜的往里面灌,再把瓶盖上面的封口用胶水粘上,试着拿出去卖,他们都以为陈荣是从饭店灌的真酒,所以也有卖出去。
2018年5月,陈荣辞去饭店服务员,专门做假酒。
之前做服务员时处理婚宴剩下的酒,认识了左老板。
他说可以做成盒子酒卖价格高。
用绵竹大曲酒(46度)当原料制作假酒是左老板讲的,称这个酒味道还可以,浓香型,灌到口子窖瓶子里好卖,主要是五年、六年口子窖,做好假酒以后由他负责销售。
左老板负责绵竹大曲的进货,放在他友谊北路的空置房内。
大概是2018年下半年,左老板开始提供绵竹大曲。
陈荣用多少拉多少,房子钥匙在陈荣手里,左老板没有钥匙也不能往外拉酒,酒都用于做假口子窖了。
绵竹大曲送到时左老板通知陈荣和其丈夫去将酒卸货,每件75元,第一次有几百件,最后一次是800件。
陈荣先找人买别人用过的酒瓶、酒盒,再找人定制好要做假酒品牌配套的酒瓶盖子及酒盒的底座,将绵竹大曲倒入收来的空酒瓶内,用定制好的与酒瓶配套的瓶盖盖上,放入酒盒里,用封口机把底座封好,把四瓶酒放入与之配套的酒箱里包装好,这一箱酒就算做好了。
绵竹大曲用来做口子窖5年、6年、10年,古井酒一直没送出去,左举荣不要,他说卖不出去。
绵竹大曲每瓶500ml,灌装过程中会有损耗,做出的假酒不到500ml,基本上是一瓶兑一瓶。
陈荣制作的假酒都送到建华烟酒店,以每瓶40元卖给左举荣。
左举荣对做的假酒不让乱送,绵竹大曲是他给的,他知道能做出多少假酒。
陈荣一共做了有3000多瓶,卖了2000多瓶,从中获利5、6万元。
从焦某处购买用过的酒瓶、酒盒,5元一套,定制的酒盖和底盒也是焦某联系的。
绵竹大曲瓶盖中有奖,就仔细拣着,把有奖的拿去兑奖,一共给左举荣200多个兑奖的盖子。
蚌埠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2单元702室是陈荣做假酒的地方,所购的绵竹大曲,除了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的,其他都做成假酒了。
31、被告人左举荣供述与辩解,证实左举荣经营建华名烟名酒店,后改名为天顺烟酒商行。
一年以前,陈荣看到左举荣店里有绵竹大曲,价格不错,就向左举荣买这个酒。
她买这个酒后,又向左举荣提供假冒口子窖酒和古井贡酒,所以绵竹大曲是做什么的大家心里都清楚,就是拿去灌假酒了。
左举荣只向陈荣提供绵竹大曲,其不知道假酒包装的来源以及如何做的。
陈荣给左举荣做假酒是从2018年中秋节开始的。
左举荣共从戴经理处购进绵竹大曲1300件,每件12瓶,每瓶500毫升,通过妻子何某的卡共转款123200元。
原来进的酒是店里自己销售的。
该酒在蚌埠没有销售,其中有1000多件给了陈荣,左举荣自己卖了有200多件,不到300件。
绵竹大曲放在左举荣家一个空房子里,钥匙在陈荣手里,她和丈夫一起开浅色面包车拉酒。
这种绵竹大曲酒带兑奖,陈荣把带奖的瓶盖子给左举荣,左举荣又给了戴经理,有很多,没数,但陈荣的占绝大多数。
左举荣将需要什么酒、多少瓶报给陈荣,陈荣做好就送来,左举荣一共进了5、6万元的货。
陈荣的销售价格:口子窖5年6瓶1箱280元(每瓶合46.6元)、6年6瓶1箱320元(每瓶合53.3元)、10年4瓶1箱300元(每瓶合75元)、20年4瓶1箱400元(每瓶合100元)、古井5年4瓶1箱200元(每瓶合50元)、古井献礼4瓶1箱160元(每瓶合40元)。
左举荣的销售价格:一箱六瓶5年口子窖400元(每瓶合66.7元),六年是475元(每瓶合79.1元)。
主要卖口子窖5年、6年,每箱加价10元至20元不等往外销售。
后当庭供述,陈荣给了其200多个瓶盖用于兑奖。
32、被告人徐友山供述,证实徐友山与陈荣是夫妻。
徐友山约5个月前开始做假酒,地,地点在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陈荣的哥哥陈根四家里荣从棉麻仓库附近一收废品处购买了空酒瓶子、盖子和包装,并联系建华名烟名酒店的男老板提供原料酒绵竹大曲。
原料酒放在男老板家一处老房子,等于是男老板负责提供做假酒的原料,由陈荣等人负责灌装。
陈荣称男老板说就用绵竹大曲灌装口子窖酒,然后再卖给建华烟酒店由他负责销售。
绵竹大曲每箱75元,每箱12瓶,放在老房子里的绵竹大曲只供给陈荣家,陈荣手里有房子钥匙,每次拉个四五十件,凑够100件再结账,男老板的意思是原料进好、地、地方也提供好竹大曲到了,陈荣让徐友山去负责卸货、拉货,用了多少原料酒,只要点一下仓库中剩余的绵竹大曲就知道了。
绵竹大曲中奖信息在瓶盖里,去年给过男老板一批,到现在还没兑出来。
生产假酒的过程就是把绵竹大曲灌装到买来的瓶子里,再用买来的瓶盖盖好,放进盒子里,用封口机封好。
做的假酒有口子窖5年、6年、20年,还有一批古井贡酒。
做出的假酒只给建华烟酒店一家,这是陈荣与男老板商定的。
男老板如果要货,会打电话给陈荣或徐友山,徐友山等人会将货送到建华烟酒店后面的仓库。
绵竹大曲一共进了2次,最后一次800件,前面记不清楚了,酒来了以后老板通知去卸货,用一段时间后再和老板结账。
33、被告人陈根四供述,证实陈根四是陈荣的哥哥。
大概在案发前一个月,陈荣在陈根四位于本市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4栋2单元702室的家里堆放酒瓶、酒盒、封口机,中间发现陈荣在干假酒,让她拉走她没有拉。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涉案假酒数量应为4734瓶,单价不应每瓶加价2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有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举荣2018年9月至12月购进绵竹大曲作原料酒,用于生产假酒。
在案证据显示,左举荣通过戴某购买绵竹大曲,并曾提供7022个酒瓶盖用于兑奖,戴某于9月中旬向供应商提供上述酒瓶盖用于兑奖,因此,从时间上看,该7022个酒瓶盖全部认定为被告人陈荣所用,不符合常理。
但陈荣确有拿酒瓶盖兑奖的行为,陈荣与左举荣均供述兑奖酒瓶盖有200多个,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可以认定兑奖酒瓶盖为200个。
加之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酒瓶盖4734个,共计4934个。
根据一瓶绵竹大曲原料酒灌装一瓶假酒,即本案的涉案假酒为4934瓶。
左举荣稳定供述称其每瓶加价5-20元对外出售。
其中左举荣对外销售6年口子窖每瓶96.6元,而陈荣给左举荣的价格为每瓶53元,中间差价每瓶43.6元;
戴某称从左举荣处购买10年口子窖为每瓶200元,而陈荣供给左举荣的价格为每瓶75元。
综上,由于假酒的各品种数量无法查清,而被告人左举荣对外销售假酒的加价远远高于20元,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举荣以每瓶加价20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可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即每瓶60元,故非法经营额为296040元。
综上,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荣与被告人左举荣不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左举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陈荣与左举荣经事先预谋,合意决定制作假酒,由左举荣负责提供原料酒及存放原料酒的场所,陈荣具体实施制作假酒,二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荣、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96040元,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及未遂问题,予以纠正。
被告人徐友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根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举荣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荣、左举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徐友山、陈根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左举荣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荣、左举荣、徐友山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友山、陈根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左举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213030元,余款369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徐友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根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罚金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商标标识和封口机一台、液压钳一个,以及制假原料绵竹大曲酒依法予以没收。
(在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处)陈荣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与左举荣共同故意犯罪,并以左举荣对外销售价格作为上诉人的销售金额。
一审判决多认定上诉人兑换200个瓶盖。
上诉人归案后如实坦白,一审法院量刑偏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荣,原审被告人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
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荣,原审被告左举荣、徐友山、陈根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96040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陈荣、左举荣分工负责,互相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陈荣上诉称,其与左举荣不构成共同犯罪,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
陈荣与左举荣均供述兑奖酒瓶盖有200多个,陈荣上诉否认此节事实,显系抵赖之词,其称归案后如实坦白,亦与事实不符。
左举荣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徐友山、陈根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结合两人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亦无不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科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陈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元战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祁克轩书记员刘雨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