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衣惠天下服饰店,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东塘步步高****会信用代码:92430111MA4LJFG34C。
经营者:蒋日升。
被执行人:蒋日升,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东塘步步高****。
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衣惠天下服饰店、蒋日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股票、保险、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生产生活。
经本院两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场。
同时,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