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66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雪珍,女,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雪珍侵害商标权(猪猪侠)纠纷一案中,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