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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3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主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1LMFM37。

法定代表人:张崎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漳州盛福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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