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51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5854XE。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1056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010218850。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锦轩烟酒店,,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颐景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02MAOGX6681E。
经营者:张琴,女,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系张琴丈夫),住。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锦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