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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河区贵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56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河区贵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湛河区贵宝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6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贵宝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兴州机械厂楼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3Y96NK9J。

经营者:黄谷香。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贵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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