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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靓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靓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区靓晴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82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靓晴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品汇广场东北门1B128。

经营者:郭海峰。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靓晴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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