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53号 原告:鹿丙领,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迈斯特汽车配件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高新区韩通村北商务楼底商**。
经营者:赵佳欢。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高新区迈斯特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丙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