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73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雷士华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一行路****。
法定代表人:资云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景文,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银汇华光经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景山路**附**/div>法定代表人:王某婷。
被告:王某婷,女,回族,1985年11月25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被告:王某捷,女,回族,1985年11月25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雷士华光经贸有限公司、开远市银汇华光经贸有限公司、王某婷、王某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