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东区天鑫炸鸡美食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兴达街道后炮台村。
经营者:吴臣,业主。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东区天鑫炸鸡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辽0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铁东区天鑫炸鸡美食店、业主吴臣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
经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铁东区天鑫炸鸡美食店、业主吴臣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