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芬。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丽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