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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729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高台村。

法定代表人:朱俊涛。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9)湘01民初2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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