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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645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45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门面。

经营者:陈崇贵,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赔偿费用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4元(以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0年7月29日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9404元。

经本院查明,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的经营者为陈崇贵(身份证号码:3326211971********)。

被执行人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仁烟酒店、经营者陈崇贵的银行账户存款94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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