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888号 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腾飞科技园**1F。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智能终端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马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