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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4执1644号
案件名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4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楼****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小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九龙大厦**103div>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宇,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丁诗娴,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菜户营****(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v>法定代表人:徐德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丁诗娴、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陈宇、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诗娴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南京宁一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宇、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诗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49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104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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