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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5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丽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娜,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凤城市河南大药房投资人,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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