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60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矿山集双喜家电维修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朱庄矿派出所。
经营者:李双喜。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矿山集双喜家电维修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泽恩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