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35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190424K。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中山家具城,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长安东路**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LLX6J13。
经营者:赵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飞,系赵兰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招时,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中山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