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483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省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省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概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覃世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覃世豪,男,1984年7月17日,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1*之二。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义乌概豪贸易有限公司、覃世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计步器(手表)”。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阮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