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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终8334号
案件名称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多彩洗涤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大柳汪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营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丽,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多彩洗涤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金一路交汇处向西路北。

经营者:王其珠。

上诉人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多彩洗涤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临沂宏泰纸塑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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