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道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学桥村**。
法定代表人:黄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赛菲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华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道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赛菲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道恩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道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道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江苏道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