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058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达盛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杨家沙沟金岭南500米处高飞路西侧iv> 法定代表人:杨登贤,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达盛加油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