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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卢转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卢转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卢转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334号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9C102。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转转,女,1988年0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转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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