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077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泰市龙廷镇福满家百货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龙延镇岙阴商业街东段。
经营者:袁辉。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龙廷镇福满家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