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初46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朋,男,1971年12月16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朋侵权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