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28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上海路建设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陈小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新安县新城建设大厦。
负责人:崔建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