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18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洁,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员 刘德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