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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济阳县回河镇某某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9031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济阳县回河镇某某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济阳县回河镇某某食品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9031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回河镇某某食品销售中心。

经营者: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珠,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回河镇某某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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