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532号之一被执行人:韩建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苏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追缴韩建华罚金5万元及违法所得2.1万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韩建华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和划拨2020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一次,因韩建华的银行存款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韩建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韩建华的名下拥有大众牌苏C×××**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
四、走访、调查2020年12月9日,本院到韩建华的居住地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并与其亲属作了谈话,了解到韩建华已婚,有子女两人。
案发前韩建华在外以打工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父母均已过世,韩建华家中的危旧房屋已倒塌荒废,无人居住,经济状况较为困难,韩建华不具备财产刑的履行能力。
五、查阅电子卷经搜索,未发现韩建华的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查,韩建华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执行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韩建华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建华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韩建华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韩建华所涉财产部分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本院对其将继续执行,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登记在韩建华名下的车辆,因无法实际扣押,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建华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依法对其涉财产部分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中韩建华涉财产部分即罚金5万元和违法所得2.1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建华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或查封物适宜处置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