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濮伟、曲宁宁,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铁西区福家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鞍山市铁**永乐富强街**。
经营者:邵永坤。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西区福家超市侵害外观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