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735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谢桥镇谢桥集永合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谢桥集永兴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6MA2NTEME24。
经营者:曹家惠。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颍上县谢桥镇谢桥集永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
同日,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75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磊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