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606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绝味美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莲湖路****。
经营者:蔡隆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容(系蔡隆胜之姐),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绝味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