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080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金角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山疗养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海峰。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角度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