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353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龙章,男,199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龙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