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402号被执行人:孔明,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受理的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犯罪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402号被执行人:孔明,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受理的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犯罪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孔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