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7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小兵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荣滨南路西段**,注册号500226600817081。
经营者:吴纯。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县昌元街道小兵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