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1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港新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
注册号×××34。
经营者:许全盛。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港尾港新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