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化盛鼎佰益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正街。
经营者:杨贤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化盛鼎佰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该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