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乐佳一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西楚农贸商城****iv>法定代表人:沈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宿迁市乐佳一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佳一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一、被告宿迁市乐佳一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0,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宿迁市乐佳一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源德盛公司以乐佳一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执1174号。
在该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公司以被执行人乐佳一佰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全额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2020年12月8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1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