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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河口区海宁路孤岛马场酒行、河口区海盛路孤岛马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897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河口区海宁路孤岛马场酒行、河口区海盛路孤岛马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河口区海宁路孤岛马场酒行;河口区海盛路孤岛马场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89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苏宁生活广场**805。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航,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口区海宁路孤岛马场酒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门头“正宗孤岛马场酒。

经营者:高云鹏。

被告:河口区海盛路孤岛马场酒行,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中段东侧“正宗孤岛马场酒。

经营者:高云鹏。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区海宁路孤岛马场酒行、河口区海盛路孤岛马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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