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2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1056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010218850。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煜松水暖建材经销部(原晋中开发区恒兴水暖建材经销部),地址晋中市榆,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水沟巷新巨龙东外围**代码92140702MA0L99173C。
经营者:梁建敬,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晋中市平遥县人,现住榆次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煜松水暖建材经销部(原名称为晋中开发区恒兴水暖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