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8知民初86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222号7、8幢1-1202号金燕之家商务秘书785号(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8AL7X64。
经营者:曾素治。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犯第9453989号和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代理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2012年7月28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裙子、鞋、帽、围巾、手套、腰带,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注册商标,2016年4月21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羽绒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公司被评为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第311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苏州民营企业50强第47位等。
经过公司对雅鹿品牌的不断宣传推广,雅鹿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雅鹿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企业五星品牌、全国顾客满意行业十大品牌,雅鹿品牌价值223.35亿元。
据查,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允许的前提下,在淘宝上开设店铺,私自使用雅鹿商标销售服装,侵害雅鹿商标权的商品有59个,且每个侵权商品的库存量很大,从几万至几十万。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益,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商标权益也支付了很多成本,包括律师代理费、取证费和交通费等。
原告根据民诉法及商标法相关规定特提出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未到庭答辩。
雅鹿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涉案商标信息。
1.第9453989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28日成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裙子、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商标有效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2.第16255002号商标证书。
证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成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羽绒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有效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第二组:公司和商标所获荣誉及知名度。
3.11份荣誉证书。
证明公司被评为全国售后服务行为十佳单位、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第311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苏州民营企业50强第47;雅鹿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企业五星品牌、全国顾客满意行业十大品牌,雅鹿品牌价值223.35亿元。
第三组:被告商标侵权。
4.被告店铺载图、时间戳刻录光盘、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说明、鉴定报告。
证明原告委托律师用可信时间戳对被告经营的店铺(店铺名称:u【3955966277】,旺旺ID:tb017551438)进行电子取证,被告在网店内销售带有“雅鹿”商标的服装。
被告共销售带有“雅鹿”商标的服装共有59件商品,原告挑选了其中5件商品(即链接)做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假货。
第四组:原告因商标维权而支出的成本。
5.委托代理合同1份。
证明原告为维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
6.公证费发票14份。
证明原告用于公证商标注册证原件、荣誉证书原件所支出公证费2560元。
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服公司系第9453989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裙子、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腰带,商标有效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2015年11月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至本案原告雅鹿公司名下。
原告雅鹿公司系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羽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有效期限从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2020年3月1日,原告委托律师登录淘宝网使用可信时间戳对被告经营的店铺进行电子取证,该店铺名为u【3955966277】,旺旺ID:tb017551438。
该网店在销售的男女保暖内衣、棉毛衫、秋衣秋裤等的服装名称链接中,均使用有“雅鹿”正品等文字,在上述服装中,原告通过点开商品链接的方式挑选了其中5件服装商品在线进行鉴定,根据网页中卖家的宣传图片及其他买家的评论图片进行真假对比,认定上述5件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鉴定该5件商品均为假货,并出具了原告公司盖章的鉴定报告。
另查明,依据雅鹿公司提交的淘宝网披露信息显示,店铺名为u【3955966277】,旺旺ID:tb017551438。
真实姓名: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
注册日期:2018年12月20日,类型:个人经营。
经营者:曾素治。
经营范围:通过互联网销售:服装、鞋、箱包、纺织品、床上用品、文化体育用品。
本院认为,雅鹿公司是第9453989号注册商标、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尚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名为u【3955966277】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类商品,网店内销售的男女保暖内衣、棉毛衫、秋衣秋裤等服装均在链接中使用了有雅鹿正品等文字,与原告雅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该商品服务和广告宣传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所售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以为销售的产品系雅鹿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原告确认其鉴定的被告店铺中销售的侵权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被控侵权的行为,属于侵犯雅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未能举证证明销售涉案商品使用雅鹿正品等文字的行为,系其合法取得或授权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被告未就涉案使用雅鹿正品等文字的行为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侵权提出抗辩,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雅鹿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时间、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雅鹿公司向法院起诉多件同类知识产权系列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费用应予以合理分摊等因素,酌定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赔偿原告雅鹿公司损失7000元,该赔偿金额已经包括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9453989号注册商标、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吉州区粗会网络服装店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