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470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晓琴,女,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罗晓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06元,减半收取559.53元,由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