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爱义行商贸中心,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福桥路大市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LUY384E。
经营者:蒋礼全。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爱义行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湘市爱义行商贸中心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